“……”
“吃过饭了没有?”
刘仕诚不想进行这种没有意义的寒暄,他直截了当地问:“什么时候才能立案?”
“这个吧,”对方顿了一下,“我还是认为应该以和解为主,双方息诉止争。
”
“正是因为不能和解,才要进行诉讼。
”刘仕诚道,“我们多次与负责人进行了联系,也表达了协商意愿,不想无端扩大影响,但是对方却都没有出面,并表示随便我方通过何种途径解决此事。
”
刘仕诚感到有些失望,这么明显的案子都可以不立。
其实,平心而论,现在的环境比几年前已经好了很多。
至少,因为国有企业自主改制而引发的案件,已经在从不予受理缓慢地向给予受理的阶段过渡。
法律没有专门针对国有企业做出规定,也没有将其排除在普通条目之外。
事实上,在2010年开始实施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不足的解释(三)》出台前,对于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,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驳回起诉。
而《解释(三)》规定了此类案件的受理范围,虽然同时也给出了严格的限制,即只有国有企业自主进行改制过程中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,人民法院才应予受理。
因此,由于立法缺失和立法不完善而造成争议的大量案件由于无法无据,至今仍被拒之门外。
而且,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案件的受理审判过程容易受到干扰。
因为机构设置等等问题,法院的人力财力均受控与政府,独立性自然受到了影响。
地方政府有时会对国有改制企业有一定程度的偏袒,使用种种手段干预维权,为受理和审判施加些压力。
现在,刘仕诚接的这件案子,就面临着这种情况。
国有企业改制,职工解除原来关系,签订新的合同,由原来的国有职工身份转换为合同制度职工,在这个过程中拿到补偿金完全合法合理。
如果有的企业给钱,有的企业不给,职工完全听天由命,那未免太可笑。
“所以,为了社会稳定,还是建议双方各退一步。
”立案庭的人又说。
“那边半步都不想退,完全不是合作的态度。
”刘仕诚说,“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不足的解释(三)》,完全有理由立案。
”
“不对。
”立案庭的人摇了摇头,“刘律师,你搞错了。
这家企业好几年前就已经改制,当时也已经告知了补偿金的事情,但是,原告直到今年才开始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,明显已经过了两年期限。
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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